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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纪委、郴州市监察局文件
郴纪发[2011]19号
关于严禁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知
北湖区委、区人民政府,苏仙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城区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有关纪律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行动,严禁在单位办公场所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工作失职渎职、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广大国家公职人员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带头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城区部分区域道路不坐营运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教育亲属子女合法合规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对顶风违纪、扰乱民心、扰乱社会秩序、干扰阻碍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参与其中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依法处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要顾全大局,加强与相关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提高专项行动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执法者,要从严查处。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执行纪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在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中违纪违规的,要坚决从严从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共郴州市纪委
郴州市监察局
2011年12月1日 |